我这有个案子需要立案。已提交3次闵行区人民法院未成功立案。
第一二次显示未提交被告有效身份证明,第三次已提交被告电工证显示本院对该案缺乏管辖依据。现有证据:微信聊天记录 转账记录 被告人身份证号码,被告人电工证。事实经过:2025年3月14日原告通过微信联系被告,约定于2025年3月17日开始在闵行区银都路好世凤凰城5*号楼6**进行装修施工,约定劳动报酬按点工记400一个工,施工完毕立马结账。2025年3月17日到2025年4月1号施工结束总共有15个点工,总计劳动报酬为6000元。
原告于2025年4月1号通过微信收到被告2000元,2025年4月7号收到被告1000元,被告任然拖欠原告3000元工资,原告分别在2025年:4月4号、4月11号、4月17号、4月19号等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拒绝支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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