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所转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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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事务所转让信息列表

上海律师事务所转让信息列表大全

编号律所名称类型区域成立时间转让费
1上海***律师事务所个人所浦东区2003年6月3日**万
2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所金山区2015年5月14日**万
3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所静安区2007年11月19日**万
4上海**律师事务所个人所虹口区2013年6月14日**万
5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所静安区2001年4月19日**万
6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所浦东区1997年12月25日**万
7上海**律师事务所个人所杨浦区2013年6月3日**万
8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所浦东区2015年6月14日**万
9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所静安区2005年11月19日**万
10上海**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嘉定区2013年8月14日**万
11上海**律师事务所个人所黄浦区2021年4月19日**万
12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所长宁区1998年10月25日**万
13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徐汇区2006年9月3日**万
14上海**律师事务所个人所金山区2012年5月19日**万
15上海**律师事务所个人所青浦区2017年10月19日**万
16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奉贤区2010年4月14日**万
17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所普陀区2007年9月19日**万
18上海**律师事务所个人所闵行区2000年9月25日**万
19上海**律师事务所个人所松江区2008年6月23日**万
20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所浦东区2012年5月11日**万
21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所金山区2017年11月19日**万
22上海**律师事务所个人所静安区2014年6月14日**万
23上海**律师事务所个人所虹口区2021年4月19日**万
24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所静安区1999年6月25日**万
25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所浦东区2000年6月23日**万
26上海**律师事务所个人所杨浦区2010年5月14日**万
27上海**律师事务所个人所浦东区2016年11月19日**万
28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所静安区2019年6月14日**万
29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嘉定区2011年4月29日**万
30上海**律师事务所个人所黄浦区1997年10月25日**万
31上海**律师事务所个人所长宁区2023年2月3日**万
32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徐汇区2015年9月14日**万
33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所金山区2008年11月15日**万
34上海**律师事务所个人所青浦区2013年9月14日**万
35上海**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奉贤区2017年4月19日**万
36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所杨浦区1998年11月25日**万
37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所浦东区2013年6月28日**万
38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所静安区2015年5月14日**万
39上海**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嘉定区2013年6月14日**万
40上海**律师事务所个人所黄浦区2011年4月19日**万
41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所长宁区1989年10月25日**万
42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徐汇区2019年6月3日**万
43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所金山区2016年5月14日**万
44上海**律师事务所个人所青浦区2014年6月14日**万
45上海**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奉贤区2006年4月19日**万
46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所普陀区2008年11月25日**万
47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所闵行区2013年6月3日**万
48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所松江区2016年5月14日**万
49上海**律师事务所个人所浦东区2017年6月14日**万
50上海**律师事务所个人所金山区2021年4月19日**万
51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所静安区1999年8月25日**万
52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所虹口区2003年2月3日**万
53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徐汇区2010年5月14日**万
54上海**律师事务所个人所金山区2016年6月14日**万
55上海**律师事务所个人所青浦区2011年4月19日**万
56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奉贤区1997年12月25日**万

*关键信息已隐藏,如有兴趣,请联系电话:16628883164(微信同号)

常见问答

上海律所转让常见问答

1、确认信息:确认标的基本信息符合要求;

2、签订协议:确认并签订委托协议;

3、尽职调查:对转让方标的公司做尽职调查:

4、正式协议:尽调没问题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5、股权变更:开始合伙人、负责人,税务,银行,社保等变更;

6、资料交接:交接清晰公司所有材料。

1、转让方应提供有关转让律师事务所的有效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律师事务所登记证等;

2、转让方应提供有关律师事务所的有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架构、经营情况、客户资料、财务报表等;

3、转让方应提供有关律师事务所的有效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的租赁合同、劳动合同、合作协议等;

4、转让方应提供有关律师事务所的有效经营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律师事务所登记证等;

时间不定,以相关部门办理时间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的所有权可以转让,但接受转让方应当具有本法规定开办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

这表明律师事务所转让对受让方提出了资格要求,其应符合开办事务所的一般条件。《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转让,应当报经意见,并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

这要求律师事务所转让需履行核准手续,受让方的资质要求提高到需得到司法行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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