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况我的上上家公司要劳动仲裁我, 情况是这样的,我19年入职上上家公司,总公司是南京的,分公司在上海,我入职分公司工作,21年怀孕生宝宝,我咨询公司关于生育津贴的事,公司人事给我的回复如下:“生育津贴是社保部门补贴企业发放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的,所以是如公司账单,然后你个人的产假期间工资公司会正常方法, 产假期间社保公积金也会正常缴纳” 所以在职产假期间公司给我发了工资,因为我是在上海,当时上海政策是自己申请生育津贴,所以我自己申请了生育津贴。22年7月离职,上上家公司今年10月份发现了他们的错误,因为我领了生育津贴,然后主张公司处于人道主义在我产检期间给我发放工资,现在要收回生育津贴和工资二者金额低的那部分。不过之前这些都没有证据了,因为我已删除了人事的联系方式,聊天记录都不存在了,请问我是否违反了规定,还是公司的人事的操作存在问题。

律师在线解答:
您好,这位咨询人,欢迎您的咨询。
为了节省您的时间,我先总结一下我的回答。让您先明确一点: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您在没有证据证明和公司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在产假期间正常休假,通常不能同时获得生育津贴和全额工资的,但是这个事情主要责任在于公司人事的操作失误,并非是你个人违规。
我先为您解答两个核心观念:
1,生育津贴:是国家通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给生育女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用作保障其在法定的产假期间内的基本生活,性质是社会保障待遇。
2,产假工资:是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向在产假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报酬,性质是劳动报酬。
这两个的主要区别是: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完全休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本质上是为了弥补统一期间的收入,目的是一样的,所以不能重复享受这两个待遇。

我给您的建议:
尽快寻找和固定相关证据,证据越全面越好。
1,工作证据:仔细翻查2021年产假期间的电子邮件、微信/钉钉等工作聊天记录、工作文件等等。
2,财务证据:找到公司给你发放产假工资的银行流水,以及收到生育津贴的银行流水记录等等。
3,人证证据:除了人事之外,是否还有其他同事知道或者参与过关于您的产假安排相关的沟通工作。
4,间接证据:查找一下您在2021年与该公司相关的所有工作记录,如邮件、短信等等,查询是否有关于产假、工资、津贴等话题的描述。

相关法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中就包括“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站在律师角度回答这个问题,然后给出列举相关法条。
